無論是餐飲業的霸王條款,還是銀行等行業的霸王條款,都說明很多行業的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商家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市場的守夜人也沒有盡職盡責
  □馮海寧
  11月1日起,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制定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違規者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然而,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餐廳變通應對,例如:包間只能選固定價位套餐,對包間和大廳制定不同菜單(11月2日《新京報》)。
  最低消費是一種存在了多年的霸王條款。多年前輿論就呼籲鏟除這種霸王條款,然而,在制度規定禁設最低消費之後,卻遭遇變通應對,一些餐廳雖然不設最低消費,卻要收取額外的服務費、高價茶位費、洗杯費。還有餐廳表示會通過提高菜價等方式彌補所謂的損失。
  過去有一種說法是“買的沒有賣的精”。如今看來,制度制定者似乎也沒有商家精明。無論是最高法明確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於霸王條款,還是兩部委的新辦法規定禁設最低消費,都遭遇了部分餐廳變通應對。筆者以為,這種尷尬至少暴露出兩個問題:
  首先說明部分餐廳缺乏法律意識和商業道德。之前,設立最低消費已經不符合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今年2月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和剛剛實行的新規,更是明確最低消費是違法行為。但部分餐廳卻頂風作案,折射出其法律意識淡薄。顯然,依法嚴懲是一種最好的普法方式。
  再從商業道德的角度看,設立最低消費是對消費者的歧視,而變通應對國家新規又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樣的商家沒有商業道德可言。這也反映出我國餐飲行業目前還是一種比較粗放野蠻的發展方式,沒有將部分背離商業文明與商業道德的行業敗類淘汰出局。因此,餐飲行業必須要加強自律。
  其次說明制度規定太簡單。儘管《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但沒有對可能出現的變相抵制方式作出詳細規定。也就是說,禁設最低消費的規定太簡單了。按理說,作為規範餐飲業經營管理的專門制度,應該盡可能考慮到各種對策,然後對變通應對加大懲罰力度。
  既然這個辦法目前是試行,筆者認為,應根據部分餐廳變通應對的做法不斷完善,尤其要完善三點:一是對可能出現的對策進行明確和禁止;二是對變通應對行為提高處罰力度以增加震懾力;三是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不能等舉報後再處理,而應該通過暗訪等方式主動查處違法行為。
  很顯然,部分餐廳之所以變通應對,既是認為消費者軟弱,不會投訴不會起訴,也是認為制度軟弱,所以不敬畏制度,更是認為執法軟弱。因此,要想與不良餐廳進行博弈,並且獲得勝利,有關各方必須都要硬起來,絕對不能縱容部分商家踐踏法律和正義。
  事實上,無論是餐飲業的霸王條款,還是銀行等行業的霸王條款,都說明很多行業的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商家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而市場的守夜人也沒有盡職盡責。所以,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是完善市場機制,核心之一是完善法律及落實法律。
  筆者註意到,媒體已經公開點了部分變通應對新規的餐廳名字,有關執法部門應該根據媒體提供的線索依法查處,以殺一儆百。即使《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暫時沒有對變通應對行為作出詳細規定,仍可依據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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