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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實習記者郝誼麟 通訊員孫文霞報道)王婷婷在得知父親趙明去世的消息後,立即從西藏趕回新疆為父親處理後事,當一切處理完畢後,王婷婷向其父所在單位索要撫恤金及喪葬費,沒想到單位以“無法確認其是趙明的女兒”為由拒絕了王婷婷的要求。
  ????????原來,趙明去世時已經離異,一人生活沒有留下遺囑。在其去世後,所在單位為及時處理趙明的後事,於2013年11月在報紙上刊登找尋死者趙明的唯一女兒趙小婷。該單位認為王婷婷並不是趙明的女兒。
  ????????為此王婷婷多次和該單位溝通協商,並提供相應的材料證實自己的身份,該單位仍堅稱無法確定王婷婷與死者趙明的關係,扣發應予支付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無奈之下,近日,為索要該筆費用,王婷婷將趙明生前所在單位訴至法院,要求該單位支付趙明的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9萬餘元。
  ????????經法院調查,王婷婷最初的名字是趙小婷,隨母改嫁後更名為王玉婷,最後改名為王婷婷。可以確定原告王婷婷為死者趙明的親生女兒。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原告主張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數額,被告方無異議,法院對此數額予以確認。原告所主張撫恤金及喪葬費已由烏魯木齊市社保中心撥付至被告公司,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被告抗辯無法確定原告是不是趙明的女兒,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對其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2014年10月31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該單位向原告王婷婷支付其父親趙明的撫恤金及喪葬費共計96996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單位不能因受益人更名拒付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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